重要内容提示:
1.本行授予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海特石油产品有限公司授信额度人民币4亿元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2025年12月5日审议通过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海特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特石油”)的授信方案,同意授予海特石油授信额度人民币4亿元,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海特石油的关联公司鑫海化工是本行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对海特石油授信额度4亿元,占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达到1%,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海特石油产品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股份2.77亿股,占比3.09%,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宋永祥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成员,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海特石油产品有限公司属于本行关联法人。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海特石油产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7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880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南大港管理区一分区,法定代表人为邢承东,经营期限20年,主要经营范围为:销售重油、渣油、润滑油、石油沥青、防水涂料、燃料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经营项目,可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海特石油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同类产品定价相关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行对海特石油授信,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业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行对海特石油授信,已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并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沧州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经核查关联交易情况,独立董事认为以上关联交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直接或变相让利涉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根据《沧州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海特石油的授信申请,独立董事认为海特石油的授信申请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合法合规,同意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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