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银行借记卡章程(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向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卡银行)和申请人/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指发卡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及具备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功能的银行卡。
借记卡下开立有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作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借记卡下还可根据客户需要开立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的开立须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借记卡内存款(电子现金除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计息办法和发卡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有)。
第三条 借记卡不提供透支服务。但因交易模式、结算或收费等原因发生账户欠款时,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追偿欠款,直至持卡人还清欠款。
第四条 借记卡按介质类型分为磁条卡(已停办)、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发卡对象、区域不同分为狮城普卡、贵宾卡、金卡、主题借记卡、联名借记卡等;按介质从属关系分为主卡、附属卡。
狮城普卡指可面向全部客户发行的借记卡。
贵宾卡、金卡、主题借记卡指面向特定客户群或特定区域发行、具有一定主题内涵的借记卡。
联名借记卡指发卡银行与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借记卡。
附属卡是指借记卡主卡持卡人为本人申请的、与主卡共用结算账户,并具有特定用途的介质。
第五条 借记卡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长期有效。
磁条卡不设有效期,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遵守金融监管机构与相关银行卡组织的业务规定设置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已签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以下简称电子银行)、三方支付协议的业务仍可正常使用;但不支持POS、ATM等终端发起的持卡交易。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换卡手续。
第六条 同一个人客户在发卡银行全部分支机构开立的借记卡张数达到4张及以上的,不可新发借记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卡除外。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手续
第七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持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请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开立借记卡。
委托单位批量申请或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借记卡的,申请人应持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卡片激活方可正常使用。借记卡激活前,只支持存现、转入等贷方交易,不支持取现、转出、消费、缴费、理财投资等借方交易。
第八条 持卡人领取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第三章 使用
第九条 借记卡可在发卡银行的营业网点、特约商户以及具备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缴费、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以下简称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上使用,也可在中国银联的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
持卡人可向发卡银行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发卡银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客户领取并激活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电子现金、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以及发卡银行或银行卡组织规定的其他可不使用密码的交易除外)。
持卡人也可在银行卡组织、发卡银行规定范围内,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移动设备、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按照约定凭借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静态验证码、动态验证码,借记卡卡号、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面部/指纹/声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第十一条 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可具有电子现金功能。电子现金余额上限为1000元,电子现金视同现金,但不计息,不挂失。
电子现金支持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为便于持卡人小额交易,带有闪付功能的银联芯片借记卡可选择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部分特殊卡种除外)。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限额内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和签名。持卡人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等渠道开通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将本人借记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至支付账户。持卡人授权发卡银行直接根据支付机构的指令扣划本人借记卡资金。持卡人同意绑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借记卡卡号与持卡人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持卡人绑卡后可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支付,持卡人知晓并认可绑定支付账户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持卡人承诺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借记卡密码、支付机构交易密码、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和其他验证信息以及移动设备,因持卡人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等自身原因或支付机构导致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发卡银行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四条 经密码或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完成的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等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借记卡,对于非发卡银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将借记卡出租、出售或转借他人。因借记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习惯,开通或关闭借记卡在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等渠道的消费、取现、转账等服务,并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地区、时间、渠道等维度设置交易限额。
第十六条 持卡人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电子现金除外)。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
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5个自然日内(自挂失当日算起),须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
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在正式挂失后可在规定期限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
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时间及金额以发卡银行系统记录为准。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卡片挂失不影响持卡人基于此账户与发卡银行签订的个人贷款、信用卡自动还款协议产生的交易。
持卡人撤销挂失,持卡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借记卡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挂失撤销手续。
第十七条 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3次,发卡银行自动将银行卡设置为“单日锁定”状态。若持卡人仍记得密码的,次日输入正确密码可正常使用。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超过5次,发卡银行自动将借记卡设置为“锁定”状态,需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除锁定手续,发卡银行验证密码无误后解除账户锁定。
借记卡锁定仅限制凭密交易,不影响持卡人基于此账户与发卡银行签订的电子银行、第三方支付或个人贷款、信用卡自动还款协议发生的交易。
若持卡人遗忘密码,持卡人可在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取得联系,并按指定的时间及要求到相应营业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助设备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发卡银行通过电子银行、自助设备或营业网点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的对账服务。持卡人可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申请打印对账单或领用对账簿。
第十九条 因卡片损坏(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模糊不清、磁道损坏、芯片损坏等),磁条卡升级芯片卡或芯片卡有效期届满等原因,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电子银行申请更换新卡。如持卡人自换卡之日起6个月内未到指定网点领卡,为保障卡内资金安全,发卡银行有权将新卡作废。
若发卡银行因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更换为相同卡种的,经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发放其他卡种替代。若持卡人不同意更换卡种,可办理销卡。
第二十条 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借记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或银行渠道提出销卡申请,并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注销附属卡、将卡内账户全部销户或移出后办理销卡。
持卡人同意若借记卡连续三年以上未主动发起交易,且账户余额为10元以下(含),发卡银行有权采取账户止付、销卡等措施。
因持卡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及未按发卡银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发卡银行有权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银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账户分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客户在发卡银行境内全部分支机构内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5个。
第二十二条 Ⅰ类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缴费等功能;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营业网点核实身份后开立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限额存取现金、限额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
在营业网点柜面开立的Ⅰ类、Ⅱ类账户,可以配发实体借记卡。在满足账户数量、账户类型控制前提下,持卡人可申请办理账户类型升降级。
第五章 收费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发卡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沧州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并可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查询。
借记卡及卡下账户相关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本费、挂失服务费等。
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同意采用现金、转账或发卡银行扣收的方式从指定的借记卡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扣收账户默认为产生费用的借记卡账户,有特殊约定的除外。若借记卡账户内活期存款余额不足,发卡银行有权追缴,直至欠款全部缴清。销卡时,持卡人须补齐欠款。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修改。因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的结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对于留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发卡银行有权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直至持卡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申请人/持卡人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借记卡和借记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合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借记卡和账户。
第二十五条 为满足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的需要,持卡人授权同意发卡银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收集、留存并使用本人的授权信息,并根据最小必要原则将上述获得的个人信息提供至有关单位或个人。有关单位包括发卡银行及分支机构、监管机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机构、银行卡组织、电信运营商、合作/外包机构(如积分、保险、促销活动等增值服务合作机构、制卡邮寄等业务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联名合作机构等)。发卡银行承诺仅为处理借记卡项下事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之目的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取或提供申请人、持卡人信息,并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本人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姓名、性别、面部/指纹/声纹等生物特征、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借记卡卡号、已上传照片等。
本人授权的用途包括业务申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业务办理、制卡邮寄、风险监测与管理、客户服务与回访、增值服务、异议核查和数据研究分析等业务需要。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将其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用途,发卡银行可通过电话、短信、智能服务、客户端、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其发送产品和服务、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相关信息。
持卡人如不同意上述授权,可拨打0317-96328客户服务热线。
无论持卡人是否同意上述授权,发卡银行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并不会影响向持卡人发送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还款提示等提醒信息。
持卡人同意授权后,如需更改授权,可拨打0317-96328客户服务热线或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调整或退订。
第二十七条 新发借记卡自开户之日起连续6个月无交易记录,发卡银行将暂停该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经核实开户人身份后,方可恢复账户功能。
第二十八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所持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风险管理需要,对持卡人所持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和功能限制。
第二十九条 发卡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银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银行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卡手续,未办理销卡手续的,视为持卡人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如有问题,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或拨打发卡银行0317-96328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发卡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发卡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施行。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发卡银行提出销卡申请,发卡银行营业网点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
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有关借记卡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沧州银行狮城借记卡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