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银行单位结算卡章程
第一条 沧州银行单位结算卡(以下简称单位卡),是沧州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面向单位客户发行的、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联,主要具备账户查询、转账汇款、现金存取、消费等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
第二条 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可向开户行申请单位卡;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结算账户和一般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关联账户;单位卡与关联账户关联绑定,其持卡人由单位客户书面指定。
第三条 客户申请单位卡时,需正确填写《沧州银行单位结算卡服务申请书》,提供本行要求的有关证明文件;并应对相关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及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客户所提供的资料若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本行并通过发卡银行柜面办理。
第四条 本行根据客户提供的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对客户进行审查,客户使用本行单位卡产品服务以本行核准的认证时间和功能为准。
第五条 每张卡只能指定一人为持卡人,每名持卡人只能持有该账户一张单位卡;单位卡不允许办理子卡;单位卡由客户指定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不得转让或转借。凡因代办、转让或转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申领客户承担;客户需变更指定持卡人的,应销卡后重新申请单位卡。客户应以书面授权的方式明确单位结算卡的持卡人业务权限。
第六条 持卡人需设置单位卡密码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 单位卡进行挂失(不含口头挂失)、密码重置、补换卡、销卡等事宜,应向本行提交申请,并到开户行柜台办理。
第八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发卡银行各营业网点、特约商户,及具备存取款、转账和查询等功能的自助设备上使用,也可在带有银联标识境内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单位卡只限在中国境内使用。
第九条 单位卡与现行支付结算工具并行有效,即开办单位卡的账户,客户可自主选择单位卡或其他票据等结算工具正常办理业务。
第十条 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要求,本行对单位卡所使用的不同业务类型进行单独限额控制。
客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对每个持卡人的操作权限进行设定,取现、转账额度可在我行限定的额度范围内进行调整。客户需要调整取现、转账额度的应填写《沧州银行单位结算卡服务申请书》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凭单位卡办理的各项业务应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本行对单位卡关联账户的管理和业务操作的规定;持卡人凭单位卡办理的业务均视同客户授权所为,客户须对持卡人的相关行为负责。若客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本行有权单方终止相关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申领客户违反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本行可停止提供单位卡服务,收回单位卡,追回所欠款项。
第十二条 客户可书面授权非持卡人通过发卡行柜面代为办理挂失和销卡业务。办理单位卡其他特殊业务(包括密码重置、补换卡、卡解锁等)时,需授权持卡人本人通过发卡行柜面办理;持卡人需填写《沧州银行单位结算卡服务申请书》或本行要求的其他申请书(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到开卡行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为保障客户结算账户资金安全,发卡行在发现申领客户的单位卡存在被他人冒用及涉嫌诈骗等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关联的结算账户进行止付。
第十四条 我行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助有权机关对单位卡及关联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有权机关对单位卡的查询、冻结和扣划视同对关联单位账户的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单位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沧州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行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务需要对本章程进行修改,经公布后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