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用合约

沧州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在同意共同遵守《沧州银行公务卡章程(暂行)》的前提下,就有关沧州银行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的申领、使用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在公务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沧州银行公务卡章程(暂行)》及本合约的条款,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同意并配合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

  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但除为向乙方提供与公务卡有关服务需要外,甲方应对收集的乙方个人资料恪守保密义务。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包括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甲方分支机构、甲方的服务机构、外包作业机构及资信机构。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公务卡领用申请,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并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甲方若对乙方信用额度主动调整,有义务将额度调整的信息通知乙方及乙方单位财务部门,乙方同意并认可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内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卡片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乙方在任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规定计算。

  3、因乙方使用公务卡所产生的债务均为乙方的直接债务,乙方同意清偿因使用公务卡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手续费等)、透支取现款、消费透支款项等。

  4、乙方的实际情况发生任何变化,应立即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导致甲方无法及时联系到乙方而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芯片(IC)公务卡按照银联业务规则可开通闪付联机小额快速支付功能,简称“小额免密免签”。在特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内的非接触消费或预授权时,乙方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签名即可通过银行卡主账户完成支付。该支付方式默认单笔消费金额上限1000元,单卡单日累计消费金额上限1000元,银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乙方可选择是否开通或关闭此功能或在默认限额内调整卡片限额。

第二条 使用

  1、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乙方未按本合约使用公务卡,甲方有权按照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及甲方的有关规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1)中止乙方使用公务卡;(2)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没收公务卡;(3)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2、乙方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公务卡,否则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罚金,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公务卡统一采取密码加签名的方式来确定消费交易的有效性。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若乙方遗失密码,可申请重置。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收到公务卡的同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乙方在用卡时务必使用这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小额免签免密业务以及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务卡遗失、被窃或被他人占有,乙方可到甲方营业网点或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电话及短信等渠道办理挂失。正式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正式挂失生效后,乙方对公务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不再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乙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遗失或被窃的公务卡没有乙方签名。

  5、乙方应在甲方认可安全的技术和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公务卡,并须遵守甲方关于网上使用公务卡的有关规定,否则乙方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6、甲方通过服务热线(0317-96328/400-612-6699)向乙方提供咨询、投诉等服务。

  7、对于乙方持公务卡在境内、境外及网上商户使用公务卡的,均以人民币结算。

  8、为保护乙方的权益和卡片的安全,乙方名下的公务卡由甲方送达或寄送给乙方。

  9、甲方无须对任何特约商户拒绝接受公务卡的使用而负任何责任,亦不用就特约商户提供的货品、服务负任何责任。乙方对特约商户的任何投诉、纠纷均应由乙方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且乙方不可将向特约商户的任何索偿用作抵销所欠甲方的债务或转向甲方索偿。

  10、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或无交易单据的,如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机票订购、网上支付等,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由于消费的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查证交易确实存在的,乙方亦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11、乙方在到期还款日未能如期足额偿还应付款项的违约行为,或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任何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自行扣收乙方应还款项;有权将乙方的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利息与费用

  1、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期,乙方须支付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手续费。

  2、对于公务卡内的溢缴存款,甲方不计付利息。乙方可以采取提取溢缴款的方式将卡内资金提取,在甲方柜面或ATM上提取溢缴款免收取现手续费,通过跨行ATM提取溢缴款需支付跨行交易手续费。乙方在ATM机上提取溢缴款每卡每日限额2万元人民币,在柜面提取溢缴款不受此限制。

  3、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最低人民币5元。

  本领用合约中其他涉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利率等,甲乙双方均遵从《沧州银行公务卡收费标准》的约定。

第四条 对账单

  1、甲方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服务,账单日为发卡机构自行设定;但若自上月结单后,乙方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乙方另有约定时,可不向乙方提供对账单。无论甲方是否提供对账单,乙方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卡内债务。

  2、乙方未收到对账单时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10日内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乙方可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乙方所为,则需支付调阅签购单的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

  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以上的对账单则需支付手续费。

第五条 还款

  1、公务卡还款可采用单位报账批量还款、柜面还款、ATM还款、网银还款、手机银行还款、自扣转账还款及银联云闪付还款等方式。

  2、还款的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在同期欠款中,还款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透支取现款、消费透支款。

第六条 有效期

  1、公务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公务卡卡片有效期届满失效、更换等原因而变更或消失。甲方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但乙方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

  2、甲方受理乙方的销户申请四十五天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正式销户前,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公务卡个人账户项下所有应还款项。

第七条 法律适用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2、甲方、乙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提起诉讼均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声明

  1、《沧州银行公务卡章程(暂行)》为本合约的附件,是本合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沧州银行公务卡章程(暂行)》 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

  3、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4、本合约所依据的《沧州银行公务卡章程(暂行)》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由甲方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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