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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沧州银行信用卡是沧州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透支消费、分期付款、预借现金等功能,本章程另作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沧州银行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持卡人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标准白金卡、尊享白金卡、钻石卡、智尊卡等;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双币种信用卡和单币种信用卡;按卡片介质不同分为实体卡和虚拟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四条  本行、持卡人、担保人和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须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并获得信用卡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专项额度等。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沧州银行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本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本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向本行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出和现金充值。现金提取指持卡人通过本行营业网点、ATM 等渠道,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出指持卡人通过本行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预借现金、还款或与相 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沧州银行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沧州银行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统计持卡人的累计未还交易本金,结计利息,汇总费用等,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 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截止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 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固定额度内累计未还消费的一定比例,当期新入账的费用、利息和预借现金欠款金额,当期分期付款入账本金和手续费欠款金额,超过固定额度的消费欠款金额,以及本行规定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

  “还款违约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约定应向本行支付的款项。

  “溢缴款”指持卡人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

      “还款宽限期”指在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后的一段时间内还款,能够减免相应利息和违约金并且不被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我行宽限期为2天,您需要在宽限期最后一日的下午18:00点前还款。
 

  第二章   申   领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 统称“单位”) ,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各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该单位沧州银行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单位可随时申请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

  第八条   申请人申领沧州银行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正确、完整地填写申请表,提供本行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交本行审核。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本行也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第十条   对申领单位卡的,本行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信用额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本行核批;对申领个人卡的,本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如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此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额度内单独确定其信用额度。

  第十一条  信用卡实行实名制,申请人应按照本行的规定,有效、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的证明资料,同意并授权本行为申请人提供信用卡审批、额度管理、贷中管理、贷后管理、账务调整、营销服务等行为,向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单位(包括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公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管理机构、公积金中心、税务机关、通信运营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或信息库),申请人工作单位、联系人了解、查询和核实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终端设备信息、生物特征等)、财产信息(包括银行账号、存款信息、房产信息、信贷记录、交易流水等)、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雇佣关系等)、学历信息(学历、学位、学籍、各类资格证书等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个人信用信息、航空出行信息、社保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税务信息,拥有机动车、房地产、金融资产、联系方式、关系人、地址信息、通信运营商信息,资产类信息及负债类信息及第三方评分等相关信息等),并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以及身份证明资料、财力证明资料、固定居住地址证明资料。

  申请人知晓并理解该等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被提供、使用和上报可能会造成对申请人不利的后果和风险,这些不利的后果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对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信用评级(评分)等结果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该等信息被本行依法提供给第三方,并要求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二条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应按本行规定办理激活手续。持卡人应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虚拟卡除外),在用卡交易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按约定使用密码的,持卡人应通过本行指定的途径进行设置。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还款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特约单位及信用卡组织的相关规定。持卡人申请分期付款的,还应遵循相应的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及领用协议。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带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单位以及本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单位消费,在本行指定的取现网点或带有银联标识的ATM取现,并享受本行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消费或境内联机消费时须按预先与本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成功后,持卡人应在相关单据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相同的签名。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进行网络支付等非面对面交易时,应按要求输入验证信息。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或能够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第十七条   持卡人预借现金交易及现金分期产生的欠款金额不得超过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的一定比例。

  第十八条   持卡人如遇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用,应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办理挂失,挂失手续经本行确认办妥后即时生效。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债务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生效后产生的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对该债务和损失有任何违法、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用的,持卡人应配合本行调查情况。

  第十九条   本行对沧州银行信用卡设定有效期,过期后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但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本行为符合换卡条件的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在有效期届满前将新卡直接邮寄至持卡人的账单地址。若持卡人到期不再换卡,应于信用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至少提前3个月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终止合作,导致持卡人使用的信用卡停发或其无法用卡的,经本行公告后,在持卡人未向本行表示异议的情况下,本行将视情况为持卡人发放其他类型信用卡。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ATM 及本行指定的营业网点进行消费或预借现金交易时,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人民币账户。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限本行另行告知。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本行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除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外,适用于持卡人的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5计算;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客户服务渠道查询适用于本人的信用卡利率。若本行对持卡人信用卡利率进行调整,需通过网站、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渠道(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告或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本行申请注销信用卡。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截至到期还款日未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本行每次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还 款违约金,最低 5 元。另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溢缴款的取现及转出按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单位卡持卡单位偿还人民币欠款的,须从其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单位卡持卡单位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还款。

  第二十六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人民币欠款的,可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个人卡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本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沧州银行信用卡账户欠款。单位卡持卡单位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本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单位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所偿还的款项,先抵偿已出账单、再抵偿未出账单,并按照利息、费用、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持卡人名下有多张信用卡的,应分别对不同信用卡偿还欠款。

  第二十九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申请注销该单位部分单位卡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注销附属卡,应预先通知本行并将申请注销的卡片做销毁处理。

  第三十条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沧州银行信用卡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本行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并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做销毁处理,本行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结清手续(信用卡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单位卡结清账户时,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资金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五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有关单位及个人依法查询、留存其身份、财产、资信等相关信息,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对未批准的申请,本行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本行承诺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行有权按照公布的沧州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及有关规定调整沧州银行信用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他因素,对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信用卡等级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信用卡注销或账户结清后,本行保留对该卡在此后发生的、因非本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第三十五条   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有欺诈等恶意行为,或存在资信状况恶化,以及存在其他账户资金风险的,本行有权选择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等方式催收欠款;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沧州银行信用卡使用;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处置抵押物、质物或保证金;按约定从持卡人及其担保人/共同还款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信用卡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根据约定要求持卡人支付违约金;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手段。

  第三十六条   本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协助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产品权益、增值服务的,本行保留变更积分规则、产品权益及增值服务种类和内容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行可通过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持卡人发送对账单。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 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法律政策的颁布和调整等客观情 况)导致银行服务不能正常使用的,本行将视情况协助客户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本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条 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授权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等不良信用信息)。在报送逾期还款等不良信用信息前,本行可通过微信、邮件、短信、信函等方式告知持卡人。

  第四十一条   本行通过官网、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提供沧州银行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协议、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指南等。

  第四十二条   本行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 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   对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或费用但账户欠款余额不低于1元人民币的持卡人,本行在其每月账单日结计其账务,并以发送对账单等方式将账务情况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的,本行及时给予答复。

  第四十四条   本行有权按照与申请人、持卡人约定的用途使用、处理其个人信息,并对该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行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申请人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金融信息,不得以申请人不同意处理其金融信息为由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通过格式条款取得申请人金融信息收集、使用同意的,应当在格式条款中明确收集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内容和使用范围,并在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其同意后可能产生的后果。

  应当妥善保管和存储所收集的申请人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有权享有本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为持续改善产品功能和提升服务质量,本行将不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

  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应于交易日后的50天内向本行提出核查申请。如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如有日常或临时用卡需求,可向本行申请信用额度调整,本行对持卡人的额度调整申请有最终审核权。

  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持卡人有权要求保留其原有信用额度。

  第四十九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沧州银行信用卡卡片,以及实体卡/虚拟卡的卡片信息、密码、本行发送的动态验证信息、交易凭证等,不应将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信息等泄露给他人。如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立即通过本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办理挂失。

  持卡人应及时关注本行发出的公告、风险提示等安全用卡信息,在安全用卡环境下使用信用卡,用卡时应注意防止密码、动态验证码泄露,避免在信任度较低的网站使用信用卡。

  因持卡人泄漏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未尽到防范风险义务或因持卡人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持卡人账户资金损失的,该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本行过错、违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持卡人账户资金损失,由本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沧州银行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出让或转借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对沧州银行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负有清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款,并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以欠款的相应币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与本行无关的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本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五十四条 持卡人不得利用沧州银行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不得将信用卡用于购房、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否则,除适用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外,本行同时有权对此类交易补计等同于预借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

  第五十五条   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延迟或拒绝向本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五十六条   如持卡人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发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通过本行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个人网银、手机银行或以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

  第五十七条 本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本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清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沧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和《沧州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中各项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公告均同样适用于信用卡申请人及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和修改,按规定公告后, 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施行。公告期内如持卡人对公告内容有疑问,可致电沧州银行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在公告期内,持卡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相关调整。如不接受相关调整,持卡人应在调整施行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变更内容对持卡人不产生效力;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持卡人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本行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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