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或代理付款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008年5月8日,我行正式开办此项业务。
业务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区及所辖县市内需要支付的商品交易、劳务报酬等各种结算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记载事项
(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以上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温馨提示
为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丢失且未兑付的银行本票可以申请挂失止付,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需到出票银行办理;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