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结算账户

  是指个人客户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申办流程

  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我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开立。

  功能简介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Ⅲ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

  Ⅰ类户:可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贷款资金转入、归还贷款本息、转账、现金存取、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

  Ⅱ类户:可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贷款资金转入、归还贷款本息、限额转账、限额存取现金、限额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

  Ⅲ类户:可为存款人提供限额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

  申办材料

  (一)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16岁及以上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16岁以下中国居民,需由监护人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子女的户口簿或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证明(例如能证明监护人关系的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3.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4.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公民,2004年以前定居国外的,可出具中国护照;2004年之后定居国外的,应辅助出具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还可使用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二)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以下有效证件作为辅助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提供的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

  2.港、澳、台居民提供的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居住在台湾的有效身份证明。

  3.外国公民或者边民提供的辅助身份证明材料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

  注意事项

  1.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之前,请确保您的证件是有效的。如身份证,请在有效年限内使用,否则我行有权不予办理。

  2.因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营业网点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具体事宜请咨询我行客服或当地开户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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