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结算账户

  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面向对象:中国境内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统称“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

  基本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功能简介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通过该账户办理。

  开立对象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申办材料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同的存款人应按下列要求向我行相关网点出具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注意事项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一般存款账户

  是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银行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功能简介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辅助结算账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通过该账户办理。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开立对象

  有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的单位。

  申办材料

  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我行相关网点出具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和下列文件:

  1.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借款合同。

  2.因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有关证明。

  注意事项

  一般存款账户只可用作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不可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功能简介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管理和使用各种专项资金的专用账户。

  开立对象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申办材料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我行相关网点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和下列证明文件:(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注意事项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的范围内办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且不得支取现金。

  6.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且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因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时,可以申请开立异地临时存款账户,用于资金的收付。

  功能简介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开立对象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申办材料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第2、3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注意事项

  1.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3.以上账户每年均需年检,具体年检要求详见我行当年年检公告。

冀公网安备 13090302000122号 copyright @2022 沧州银行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3013818号-1 本网站已支持IPV6访问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